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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标准BS6799\1986:无线入侵报警系统规范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2-21 13:43:15  发布人: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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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  围
         本标准推荐性地规定了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结构、安装及运行等要求。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通常由一个或多个入侵探测器、控制器、信号处理器或警报器及必要的电源供应设备组成。
         本标准也规定了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防范等级分类并提出了选型应用的建议。本标准还规定了与无线报警系统相关联的各种部件和器件的相应要求。本标准内容不涉及从防护地点至遥控中心的信号传送。
          本标准对具体防护装置的防护范围和防护程度不作建议,也不讨论针对某一具体防护地点防护需求的全面性。
         定  义
         本标准使用BS4737给出的定义以及下列定义。
         1. 无线系统
         在其各组成部件之间采用电磁波辐射方式或声学方式发射遥测或遥控信号的入侵报警系统。
         2. 遥控装置
         以无线方式联结到控制器且用以完成设定或解除程度的装置。
         注:系统中遥控器的有关内容不属于本标准明确推荐的内容。
    
         系统分类
         1. 总则
         无线系统按监控等级分类,详见3.2至3.6条。制造商或工程商应向用户明确告知产品分类级别、安装须知、实施保护的风险性质及提供的安全防范等级。
         2. 级别Ⅰ
         对级别Ⅰ的系统应作如下规定:
         a)探测器或有关联器件进入报警状态,系统应传送出报警信号或从控制器向适用单元如警报器或辅助执行装置等传送出其他各类信号。
         b)发信机电池欠压或出现高阻状况时应发出本地或远程报警通告,且其报警信号发生后仍能满足正常工作7天的要求。
         注:上述低压特性不适用于联结在系统中的移动或专用打可操作装置(Portable  deliberately-
     op-eratde debvices)
       3. 级别Ⅱ
         级别Ⅱ的系统除应满足级别Ⅰ的要求外,尚应在发射机工作后,在接收机端实现身份识别。
         4. 级别Ⅲ
         级别Ⅲ的系统除应满足级别Ⅱ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正在使用的信道实施监控,以便对任何连续出现超过30秒的阻塞或干扰信号以及可能防碍合法信号接收的现象完成侦测,且收信机随之发出故障(异常)指示。
         注:上述故障指示一旦发生,有必要同意采取相应操作。
         5. 级别Ⅳ
         级别Ⅳ的系统,移动式专用可操作装置临时从设防区域移走者除外,应满足级别Ⅲ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a)在不大于30秒的传输时间内,在受信机或控制器上无论给出报警状态指示或具体咨询信息指标的探测器均应复原至常态。
         b)指示发信机输入状态及发信机电池状态的信号重发间隔不得大于8.4小时(自动定时报告)。
         c)电池欠压应发送信号。电池应满足报警信号发生时起至发信机发信能力终了止仍能支持正常工作7天的要求。
         d)8.4小时内,收信机不能收到系统中任一发信机的信号应产生故障报告。如收信机连续3次不能收到同一发信机的信号,也应产生故障报告。
     注:在遥信系统中,此报警状态不必启动设防区域内的任何声响报警装置。
         e)大于8.4小时间隔中,如连续收到来自任一发信机的电池欠压信号,收信机应发出故障报告。此故障状态应连续保持直到人工解除或从该发信机收到电池状态良好报告为止。
         6. 级别Ⅴ
         级别 Ⅴ的系统除应满足级别Ⅳ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自动定时报告间隔不大于1.2小时;
         来自任一发信机的收信失败应在3.6小时间隔内发出警情报告。
         系统的选型应用
         1. 总则
         出于技术、美学、经常等原因,在探测器与控制器之间的导线联结缺乏可行性的场合以及采用移动式专用可操作装置的情况下通常采用无线入侵报警系统。
     选用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长处和短处分别在4.1条及4.2条中加以陈述。
         4.1长处
         无线系统的长处如下:
         a)无线系统可与移动式专用操作装置配套使用。如随身携带或在运钞车上配套安装等。
         b)无线系统便于移位。允许在防区内变动安装位置或增加临时性额外的风险防护。
         c)增加额外的探测器在安装环节不会发生困难。
         d)与有线接线系统相比减少安装人工支出。
         e)减少对建筑物的天花板和墙壁的损伤,特别适用于历史遗迹的保存等处。
         f)提供探测器的逐个识别却无需额外的配线费用。
         g)在安装阶段,将施工不便减至最小。
         4.2短处
         无线系统的短处如下:
         a)无论固定或移动式发信机通常采用一次性电池作为电源,也有部分移动式单元采用二次电池即可充电电池作为电源。出于体积尺寸和成本的考虑,电池一般受容量的限制,因而发信的频度、持久时间及功率电平均相应受到限制以确保可接受的电池寿命至少在6个月以上。
         注:对级别Ⅰ、Ⅱ、Ⅲ的系统,电池寿命的终止期要求本地告知或遥测告知;对级别Ⅳ和Ⅴ的系统要求对电池状态自动进行周期性的检查。
         b)由于电池容量的限制,对某些要求连续性检测实现纠正操作的系统并不实用。
         注:对级别Ⅰ、Ⅱ、Ⅲ的系统,发信机故障或连同探测器一道被取走仅要求通过例行程序测试加以识别。对级别Ⅳ和Ⅴ的系统,对上述故障或状态均应通过自动定时测试报告识别。测试报告的时间间隔由电池容量或法规规定。
         c)对级别Ⅰ、Ⅱ、Ⅲ的系统,在报警系统设定的条件下,探测器的状态并未示明,因而有必要对设防地点完成视觉人工检查以确保门、窗之关闭状态。某些级别Ⅱ和级别Ⅲ的系统也可能设计为具备发送复原信号的功能。
         注:级别Ⅳ和Ⅴ的系统应发送探测器状态复原信号或其他具体的咨询信息,以便收信机或与其相联系的控制器明示探测器的状态。
         d)收信机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阻塞,诸如来自周围环境中同类信号源的干扰或来自其他无线电系统的干扰或出自故意的行为等。无线电系统只能工作于单一指定频率,此频率既无排他性,在相同频点干扰信号的防护方面也得不到法规性的认定。
         级别Ⅰ和级别Ⅱ的系统对可能妨碍本机正确操作能力的信号并不要求提供明确扰源的补救措施。同时强调,各种工作于低功率遥测和遥控频段的无线电装置均需符合工商业部规定的相应的性能规范,在这些规范中对聆道功率和谐波发射均有所限制。对恶意干扰信号也要求监测,但必须明确在监测结果发生时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的内容。
         e)在建筑物内安装的无线系统的有效工作范围与自由空间相比必然会有某种程度的减小,其原因关系到墙体、地板对传输衰耗的影响,尤其涉及钢筋水泥金属筛网预制件的采用、无线对金属接地体的接近度以及移动式专用无线装置的屏蔽效应等。另外,多径干扰效应也会对收信效果造成损害。系统应具有适当的灵敏度方面的安全裕度。尤其对移动式无线装置而言,系统在最终被认定其覆盖范围是否满意之前,应完成各种测试。
         2. 适用性
         无线系统针对具体应用场合的适用性可涉及某些范围,取决于提供防护品种的风险性质。选择无线系统时原则上应考虑下列系统特征:
         a)级别Ⅰ的系统,系统内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仅需传送此类报警信号。当电池接近其有效寿命终点时,应具有本地指示或发送信号的功能。系统适用于与移动式专用可操作装置配套使用但不应使用于发信机单元易于被非法拆取的场合以及考虑到可能产生故意干扰信号的场合。
         b)级别Ⅱ的系统,在某一专用可操作装置的工况或移动式控制器的使用需要被确认时,另应提供该工作发信机在收信机端的适当的身份识别。
        c)级别Ⅲ系统应对收信信道实施监测以判定超限的干扰电平并在收信机端给出故障指示。此类故障指示发生后,且应规定针对性措施的实施内容。
     对可能存在干扰信号的场合,除应选择级别Ⅲ、Ⅳ或Ⅴ的系统外,尚应完成各种测试以确认该频点的干扰信号并未超限。如测试表明干扰超限应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对接收信号加强滤波、部件的加强屏蔽、接收机天线的重新定位或改变收信工作方式等。
         注:采用级别Ⅰ到级别Ⅲ的系统时,应强调可能需要对防护区域的出入口的实际位置状态进行额外的人工检查。
         d)级别Ⅳ和Ⅴ的系统提供级别Ⅰ、Ⅱ和Ⅲ系统的全部功能,此外尚应发送复原至常态信号或发送具体的咨询以便在收信端或相关联的控制器上明示探测器的状态成为可能。在最高防护级别的场合或需要与无线入侵报警系统集成一体的场合应采用级别Ⅳ和Ⅴ的系统。
         系统配套规则
         1. 总则
         各类系统均应遵守BS4737:Part1:1986的3.2节中关于外壳、防拆报警、环境防护和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此外,系统文件要求应符合SB4737:Part1:1986的3.2.4条,应包括系统分类(见第3章)及关联到无线系统的系统编码要求(见6.1条)和系统壳体要求(见6.5条)等具体区别。
         2. 基本系统
         基本系统的组成应包括必须的探测器、警报器、信号装置、控制器及电源装置,且均应符合BS4737:Part1:1986的3.1条的要求。凡通过无线联接方式与控制器相联的系统部件另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或服从于其中的禁用条款。
         3. 电路联接
         系统中各部分间的联接线缆应符合BS4737:Part1:1986的3.3.2、3.3.3、3.3.4及3.3.5条的要求。
         4. 电源
         控制器、报警器、信号装置或收信机的电源电压一旦下降以致系统达不到设计规定的性能级别时,应产生报警或故障状态报告。系统如在设定中,上述状态应按报警条件发送信号。在电源电压保持低于设定的最小值期间,报警系统的设定不应具备可行性。
         部件和器件
         1. 总则
         部件应遵守一切适用规章制订部门规定的涉及辐射功率、频率、操作持续时间及干扰信号的辐射等要求。由于技术故障或设计不良所引起的误报警风险应被降低至最小,应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保证信号的完整性以求在脉冲干扰和瞬态噪声发生时减少误报警的几率。
         注:对载波信号采用简单幅度调制或频率调制而未采用副载波或适当的数字编码技术易造成信号完整性的缺失。
         在紧邻范围内安装多套无线系统的场合,应将由互调干扰引起的不可操作性降至最小。传输系统通常采用窄带接收机、编码技术和其他行之有效的技术减少互调干扰效应。
         为使在系统之间发生干扰的可能性降至最小,采用编码的方法至少应给出可识别16个系统的不同身份。
         在现场安装环境中,系统及其部件不应接受来自电气或无线电干扰方面正常条件下的有害影响。
         2. 探测器件
         探测器应被固定安装,随之要求在系统设定状态下允许拆除探测器件,否则必须伴随发生一个报警信号。
         探测器应被定位安装,随之要求在需要更换电池时,探测器应易于拆装。
         注:探测器在安装环境中可能遭遇高温或低温,因此探测器应承受电池寿命或容量的相应损失。
         3. 专用可操作装置(Deliberately-operated devices)
         专用可操作装置应符合BS4737:Section3.14:1986中的Y或Z型的规定。
         报警装置发信时,来自报警装置的信息码组序列的传输不应止或阻断。
         4. 发信机
         报警信号或防拆信号的传输应按一定时间间隔重复发信。此举可在出现干扰信号的情况下增加收信几率,无论干扰信号属于偶然发生或故意制造等情。
         发信机应固定安装在设防区域内。对壳体中不包括探测器的发信机应按BS4737:Part11986的3.2.2条内容提供防拆报警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对发信元器件(如天线或传感器)应加防护以免机械性损伤或被拆毁。
          通常发信机采用电池供电,电池工作寿命应不少于6个月。电池供电的发信单元对电池电压跌落以致寿命终止应具有本地指示功能或发送警告信号的功能。
         5. 收信机
         收信机既可与控制器装在一起也可分体安装。收集机应满足与控制器相适应的关于定位安装、外壳及电源供给等要求。
         收信机与控制器之间的联接应按电气方式,尽可能给予机械性的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收信元器件(如天线或传感器)应加防护以免机械性损伤或被拆毁。
         收信天线的安装应加小心以保证满意地接收信号和将干扰信号降至最小,无论干扰信号属于偶在发生或故意制造等情。天线与收信机之间的联接应给予防护以免可能发生的损坏。
         如收信来自移动式专用可操作装置,应完成各种测试以保证收信机定位合适以便在使用该装置的防区内的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均可得到信号响应,且系统文件对用户说明其覆盖范围。
         6. 报警装置
         警报器的起动通过来自控制器的报警信息传输。
         在控制器和警报器之间采用无线联接方式时,允许在非法拆取情况下控制器不发生报警信号,且此类装置无需遵守BS4737:Part1:1986的8.2.5或8.2.3的要求。
         7. 遥控器
         使用于系统设定和解除的遥控器应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性即可求其互开率不低于200把钥匙操作开关。
         遥控器上应有适当的反馈信号以确认系统设定或解除的操作是否完全成功。
         注:BS4737中关于控制器的要求对遥控器不再适用。
         在具体有相关的计时进入程序的遥信系统中,遥控器适仅用于系统解除的操作。
         进入预定防护区域且随之使用遥控器解除系统失效时,这类计时系统应被触发。
         运行要求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有关本地声响报警的运行要求应按BS4737:Part1:1986的第4章内容执行。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有关遥信的运行要求应按BS4737:Part1:1986的第5章内容执行。
         上述要求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a)级别Ⅰ的系统和某些级别Ⅱ和Ⅲ的系统(见4.1.2c条),通过传感器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即可完成设防程序。
         b)借助遥控器即可完成系统的设防或解除。
         权利要求
         对已完成安装的系统,其系统文件(见5.1条)应加以背书注明“按照BS6779的建议(注)”字样并注明凡有背离该法规建议之处以及相应理由均应在系统文件中加以逐条记载。
         注:在系统文件上背书注明与BS6779相关是工程商的自我声明,表明系统的安装符合法规要求。该声明内容如有出入,工程商承担惟一责任。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
         BS4737  建筑物内入侵报警系统
         Part 1安装本地警报或遥信系统规范要求
         Part 2元部件规范要求
         Section 3.14专用操作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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