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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  发布时间:2006-6-28 9:05:38  发布人: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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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一年内完成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不少于3例,且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2、需办理的手续
  从业单位应向企业办公所在地的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妥的《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分县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退还):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在外省市承接并完成的技防工程,应递交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本市从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由分县局技防办颁发《核准证书》。
2、办事时限
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核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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