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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1)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 (2)自觉接受市局技防办、分县局技防办的监督管理。 (4)本年度连续六个月内有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以《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为依据。承接外省市的技防工程,应持有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评审、验收证明材料。 2、需办理的手续 每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一、二级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到市局技防办,三级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到申领《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分县局技防办领取、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年度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妥的《申请表》和下列文件资料报送市局技防办或分县局技防办(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在外省市承接并完成的技防工程,应持有当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评审、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市局技防办和分县局技防办应根据年度核准条件对申请年度核准的从业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 (1)通过核准或降级并换发低级别《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由市局或分县局技防办在其持有的《核准证书》正、副本上粘贴核准标记,同时加盖核准“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审验章”后,发还《核准证书》; (2)凡与规定的核准条件不符的从业单位,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或本年度从业业绩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等处理。 (3)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申请申请的,其已经取得的《核准证书》取得的《核准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 2、办事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于当年12月底前作出年度核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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