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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公安局技防办  发布时间:2006-6-27 17:56:49  发布人: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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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事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条件
持有《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本市从业单位到外省市承接技防工程,可办理《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
  2、需办理的手续
  (1)申请报告;
(2)《核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
  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的申请后,应出具《证明函》。
  2、办事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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