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文去北京出差住进百川酒店,其手机和钱包在酒店中被盗,事后,他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6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酒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百川酒店赔偿葛文全部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5年6月,葛文去北京出差,入住百川酒店。
第二日早晨,葛文发现入住房间的反锁锁具被撬开,自己的手机和钱包被盗,当酒店负责人前来处理时,葛文才知道该酒店正在试营业,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而且房间也没有加装防盗链。
酒店对于葛文提出的手机和钱包丢失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要求葛文提供其入住酒店时持有手机和现金的证据。
法庭上,原告葛文认为,自己在酒店入住就是正在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百川酒店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始营业,由于酒店没有安装监控设施,导致案件难以侦破,对此所造成的损失,酒店理应全部赔偿。
天山区法院一审时,法官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百川酒店未安装监控设备,也没有给客房门加装防盗链,没有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葛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百川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以其试营业期间没有义务安装监控设备和加装防盗链要求免责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